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劳务合同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承揽合同和劳务合同之间具有相同的法律特征,比如合同的目的实现都依赖于合同相对方提供劳动力,且其性质均属承诺、不要式、双务、有偿的合同。但是承揽合同与劳务合同又有一定的区别:
第一,两者合同标的不同,承揽合同是以承揽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该工作成果为标的,劳务合同则是以提供劳务者的劳务为标的。承揽合同看重工作成果,劳动合同强调劳务本身。
第二,两者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关系不同,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从属关系,在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者劳动力的使用权是属于接受劳务一方的,提供劳务者必须听从接受劳务一方的安排,接受劳务一方的指挥,监督和控制,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者之间有从属关系。
第三,两者的工作方式、报酬给付方式不同。承揽合同中,一般由承揽人自带工具,定作人一般不限制承揽人具体的工作时间,由于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工作成果,一般是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成果并将其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检验过后,一次性将报酬支付给承揽人。而劳务合同中,劳动者工作的场所、工具等由相对方提供,劳动者需要按固定的时间劳动,双方一般是建立长期的稳定的雇佣关系,一般是按星期或按月在固定时间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第四,两者法律风险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劳务合同的劳动者原则上须受相对方的监督管理,不具有独立性。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无过失情况下,承揽人在工作中对第三人或自身造成的损害需承担责任;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在工作中对第三人或自身造成的损害以劳动者的过错承担最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