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01:促进就业的法规与政策
我国促进就业的法规和政策主要体现在《就业促进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就业促进法》是一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是我国就业领域的首部基本法。它把“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劳动者自主就业公平就业原则”从政策上升为法律,并把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就业岗位、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作为政府的法定职责。《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对发展经济、扩大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已经并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part 02:促进就业的原则
1.国家促进就业原则
2.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原则
3.照顾特殊和困难群体就业原则
4.禁止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就业原则
part 03:政策支持
1.通过产业政策促进就业
2.通过财政政策促进就业
3.通过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
4.通过优惠政策促进就业
5.通过金融政策促进就业
6.通过统筹兼顾促进就业
7.通过就业服务促进就业
part 04:就业服务
1.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篷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设立公共就业服务规构,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2.职业中介机构
职业中介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性组织。政府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3.劳动力调查、登记制度
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能,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
part 05:就业援助
1.就业援助的对象
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人就业援助范围。
2. 就业援助的措施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通过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通过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各类就业岗位等措施,及时向“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提供适当的就出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禁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费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