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局关于2018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厦建筑〔2018〕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2018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市建设局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项予以明确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部委、省、市、区等各级政府发文表彰的,表彰事项应当与建筑施工行业有明确关联,文件应当明确有对单位、企业进行通报表彰、表扬等具体字样,仅发布某个奖项结果的,不予确认为通报表彰类良好行为;
二、良好行为认定范围中,市级表彰明确列入的专有奖项,如有本市企业获得省级或部级同类奖项的(例如:全国文明单位),可以确认为省级或部级表彰类良好行为;
三、各类表彰(例如工法),除个别专有奖项外,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发文;
四、应当由企业主动填报的被住建部、省住建厅通报批评的不良行为记录,企业未按要求填报的,由市建设局采集录入,同时追加不良行为记录P6档次一次;
五、市建设局已完成相关信用信息审核后并进行信用信息公示。
企业已填报基本信息、资质信息及经济指标信息,但未提交参评申请的,或提交参评申请时参评系列选择错误的,或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填报有误的,或未按时提交良好行为记录进行审核的,企业可在2018年3月23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可补充提交或进行更正,逾期不再受理。
市建设局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通报。
特此通知。
市建设局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