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对《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规费计取和评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计价中规费的计取和评审,我们草拟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规费计取和评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联系人、联系电话于2018年3月23日以前以电子邮件发出。
电子邮箱:scszjz@126.com
联系电话:028-83337070
附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规费计取和评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2月28日
附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规费计取和评审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造价计价中规费计取和评审行为,现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中规费的计取和评审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1.6条(强制性条文)“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规定,我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造价中规费的计取必须按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二、根据《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川建造价发〔2014〕439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费用计算”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规费应按规定标准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规费的计取基础为“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定额人工费应按照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等内容套用定额项目确定,对定额项目中定额人工费的调整必须按照定额的规定进行调整,凡定额未作调整规定的,定额人工费一律不得调整。
三、投标人不按计价规定擅自调整规费计费基础计取规费的,属于《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以下简称《报价评审办法》)第十九条“……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评审组应当否决其投标……(二)投标人未按相关规定或其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中的规费标准计取规费的”规定中“未按相关规定计取规费”情形。在投标报价评审时,除电子辅助评标系统现有的辅助评审内容外,评标委员会成员还应对不按计价规定擅自调整规费计费基础计取规费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依据《报价评审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否决。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