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省属高校竣工结算审计的意见
浙教审〔2018〕18号
为进一步明确高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责任,通盘考虑学校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提高审计效率,根据“放管服”改革精神,经研究,从2018年开始调整省属高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方式,由原来的“集中项目、统一招标、联合委托、监管考评、结果报备”的审计管理方式,改为“集中项目、学校招标、学校委托、监管考评、结果报备”的审计管理方式,即由各校在年初上报投资预算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省教育厅汇总统一下达审计计划,各校依规招标、委托审计,同时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实施过程进行监管考评,最后将审计结果报省教育厅。为做好调整后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委托审计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多年的实践证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在合理控制建设投资、完善建设工程管理、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新的形势下,高校要增强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研究,不断健全制度、机制、方法,突出审计重点,抓住关键环节,实现促进完善内部控制、促进落实管理责任、促进提高绩效的目的。
二、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制度。建设工程审计工作流程复杂,涉及校内校外多个部门(单位)。为确保建设工程审计公正公平、规范运行,高校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或修订审计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审计流程、招标方式、委托办法、审计内容、过程监管、质量考评、价款结算等。各高校要对以往制订的具体办法进行审查,不适用的条款要及时进行修订。
三、严格依法招标入围社会中介机构。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一般通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由高校审计部门集中组织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通过组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取社会信誉好、审计质量高、收费价格合理的社会中介机构。为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建设工程项目较多的高校,可实行定点采购管理方式,有效服务期两至三年。
四、加强委托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必须签订委托审计合同,根据《内部审计准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等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合同内容应包括委托依据及目的;审计事项、范围、质量标准;完成时限;受托方在受托期间执行国家审计准则、保密规定、回避规定、廉洁审计、提交资料和结果的要求;审计经费及付款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五、加强对委托审计实施过程的管理。高校审计部门应充分发挥对单位内部业务熟悉的优势,加强对受托方审计实施过程的指导与管理,建立与受托方定期沟通机制,努力提高审计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确保审计质量。审核审计方案,掌握了解审计工作进展、审计方案的执行情况,检查重点环节、重大问题审计取证是否做到完整充分,必要时,高校审计部门牵头召开建设工程管理、财务等部门参加的会商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共识。受托方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后,应征得学校同意,才能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六、健全委托审计质量的评价制度。高校审计部门要按照《内部审计准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等规定,努力探索委托审计质量的评价方法,建立健全委托审计质量的评价制度,促进社会中介机构全面完成委托审计任务,提高审计质量,实现委托审计目标。每个项目审计完成后,高校审计部门需认真填写《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考评表》,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委托审计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审计报告存在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等重大问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列入高校工程审计“黑名单”,取消入围资格。
浙江省教育厅
2018年3月13日